五家渠评估公司评估怎么收费评估200万怎么收费

五家渠,人民路街道2023-06-26 14:45:09
23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总部) 微信号:zcpg968 QQ号:3384692119 联系人:李先生 改制改组、清算评估内容:针对改制改组企业资产状况或企业价值评估;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算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企业改制、清算清产核资业务流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费率(‰) 1 100 以下(含 100) 7.5 2 100-1000(含 1000) 4.0 3 1000-5000(含 5000) 1.2 4 5000-10000(含 10000) 0.75 5 10000-100000(含 100000) 0.12 6 100000 以上 0.10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 2000 元。不足 2000 元按 2000 元收取。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 40%,起收点为 10000 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合伙人/部门经理 400 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 元/小时 3、助理人员 180 元/小时注: 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 以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保障中介组织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中介组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服务收取的费 闩_ 三、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首境内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资本评估(以下简称中介组 织)等中介业务的中介组织。 四、 中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价水平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中介组织可根据业务的繁 简程度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收费。 五、 中介组织收费实行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的中准价见附件。 计时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中介组织与委托人必须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双方必须签 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 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中介业务由政府部门付费,不得转嫁给企业负担、 不得强制委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七、 中介组织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由双方商定, 并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八、 委托协议生效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提前中止协议的,委托人应承担实际发生 的各项工时及费用开支。由于被委托人的原因,违反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付费; 造成工作失误或经济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委托人可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九、中介组织承办业务必须到外省进行工作的,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住勤费,由委 托万负担。 中介组织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十、破产清算、结业清理及特困企业的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 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由各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十一、中介组织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 理制度、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規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 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十二、中介组织不得从事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并进行服务;中介组织 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以协调本行业业务为由,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十三、中介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变 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堂变相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財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79号)的精神,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组织只执行中准价的收 费标准,不得上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费。 十四、中介组织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办法、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 規定按新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400881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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